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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某诉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诉被告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李**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*及委托代理人王*某、被告王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张*诉称,原、被告双方为左右邻居,2015年7月4日16时许,原告女儿王某某在自家附近与朋友闲聊,被告及其妻子路过,因两家以前有矛盾,就无理谩骂,王某某便对原告妻子说:“你骂人能得啥好,有啥说啥呗”,被告妻子反口便大骂,原告在院内听到,隔墙回骂,这时原告已走回家中,听到妻子和原告对骂,被告便冲到原告家院内,殴打原告,被告女儿及时制止,避免了更大的伤害,现原告因被告故意伤害,身体多处挫伤,在县医院治疗,花费医疗费6490.45元,伙食补助费800元,误工费800元,护理费1840元,交通费500元,营养费5000元。原告被打后,报秋**出所,现双方无法协商,故诉至本院,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5430.45元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*辩称,我不同意赔偿,我没有殴打原告,2015年7月4日我和妻子下地从家出来时,看见王*某,之后为妻子去逗小孩,而后王*某和我妻子及争吵起来了,然后张*就骂我妻子,我刚从地下回来,听见原告在骂人,我比较气愤就找原告去了,然后原告就打我,掐我脖子,她老公并拿起手锤指向我,后来她两个女儿也拽我的手,掐我胳膊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系同一屯居住的村民,2015年7月4日下午4时左右,因原告是与被告妻子发生口角,故被告去原告家找原告理论,在争吵过程中发生身体接触,造成原告受伤,原告受伤后,入住绥**医院治疗,经诊断为原告腹部挫伤、腰部挫伤,住院治疗16天,行二级护理,支付医疗费6030.45元,门诊医疗费460元,原告出院后,就其赔偿经调解未果,故原告诉至本院,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受伤住院后的合理经济损失15430.45元。

经审核,原告受伤住院后的合理经济损失为:1、医疗费6490.45元;2、误工费12962/365天×16天u003d568.20元;3、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×16天u003d800元;4、护理人员工资35128/365天×16天u003d1539.86元,合计9398.51元。

上述事实有原、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载卷为凭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,而本案被告是因原告与其被告妻子发生口角后,被告去原告家理论过程中发生身体接触,如被告能够冷静处理,该起矛盾是不会产生的,因而被告应承担本次矛盾产生的主要责任,故对原告受伤住院后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王*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张*受伤住院后的合理经济损失9398.51元的百分之七十,即6578.96元。

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,原告张*承担75元,被告王*承担175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辽宁省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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