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孟*鑫诉被告严*、严*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孟**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。孟**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孟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孟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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