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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*诉陈*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陈*诉被告陈*某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温新华独任审判,并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原告陈*到庭参加诉讼。被告陈*某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,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:我与被告系兄弟,因父母遗产问题产生纠纷,被告将我打伤,花费医疗费2222.9元。出院后我没能干活,经调解无效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各种损失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陈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查明:原告与被告系兄弟,因父母遗产问题产生纠纷,原被告发生争吵,继而厮打,被告将原告打伤,原告住院治疗7天,花费医疗费2186.9元。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。

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医疗收据,住院病历及原告当庭陈述,派出所卷宗材料等证据证实,可以采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被告系兄弟关系,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,双方都不理智,被告将原告打伤,应承担一定责任。原告对事情的起因应承担过错责任,原告的损失包括:医疗费2186.9元,伙食补助费50元X7天u003d350元,误工费36.15元X7天=253元。护理费95.88元X7天=671元。上述损失总计3490.9元。依据《中华人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中第十六条,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陈*某赔偿原告陈*合理损失3490.9元的70%,即2443.63元。

如果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,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,原告负担75元被告175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辽宁省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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