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裴*诉被告赵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裴*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裴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裴*撤回对被告赵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,邮寄送达费80元,由原告裴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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