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、马*、李*诉被告路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杨*、马*、李*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杨*、马*、李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,邮寄送达费80元,共计33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
陈*诉陈*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高*诉高*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姜*诉姜*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巴*甲诉巴*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裴某诉赵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诉牛某、信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朱*与被告刘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与孙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夏*诉方*甲、方*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