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巴*甲诉被告巴*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巴*甲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,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巴**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巴*甲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,由原告巴*甲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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