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柴*诉被告朱**、刘*、朱*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柴*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柴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柴*撤回对被告朱**、刘*、朱**的起诉。
诉讼费4900元,减半收取2450元,邮寄送达费120元,原告柴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
陈*诉陈*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高*诉高*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姜*诉姜*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巴*甲诉巴*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裴某诉赵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、马*、李*诉路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杨*诉牛某、信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朱*与被告刘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与孙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