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诉葫芦岛某有限公司、张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诉被告**限公司、张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王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王*撤回起诉。

诉讼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,邮寄送达费120元,原告王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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