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诉被告**限公司、张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王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王*撤回起诉。
诉讼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,邮寄送达费120元,原告王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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