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再审申请人张**因与被申请人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4)建玲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张**申请再审称:我没有打原告,没有侵害原告民事权益,不应承担侵权责任,要求法院再审。
再审被申请人辩称
被申请人张**未答辩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证据充分、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原审判决并无不当。
综上,张**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再审裁判结果
驳回张**的再审申请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