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再审申请人于营因与被申请人张**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4)建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于*申请再审称: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,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,适用法律有错误,请求人民法院再审。
再审被申请人辩称
二被申请人均未答辩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证据充分、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原审判决并无不当。
综上,于*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再审裁判结果
驳回于营的再审申请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