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姚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将执行款5729元(包括赔偿款4228元、诉讼费900元、逾期给付按照判决确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1元)给付给申请人姚某某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、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22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建昌县人民法院(2013)建喇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
丁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吕**、徐*与张*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丁**与郑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**与陈*和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宋*申请执行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
武某某与刘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侯某某申请执行李*、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原告李XX诉被告高XX、王XX、高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原告白**诉被告赵**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张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