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武某某与刘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(2014)建喇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权利人武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予以立案。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经济损失18714.14元,案件受理费500元。
本院认为
本案在执行中,双方当事人和解,被执行人共给付申请人18000元,剩余债权申请人自动放弃。,根据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、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(2014)建喇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,执行完毕。
执行费收取100元,由被执行人承担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