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吕**、徐*与张*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吕**、徐*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吕**、徐*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吕**、徐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65.92元,由原告负担82.96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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