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祥与被告孙占野孙国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吉祥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元,返还原告250元,原告承担250元,邮寄费108元,返还原告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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