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吉祥与孙**、孙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祥与被告孙占野孙国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吉祥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0元,返还原告250元,原告承担250元,邮寄费108元,返还原告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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