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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、陈**、于*与韩**、韩*、韩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、陈**、于*(反诉三被告)诉被告韩**、韩*、韩*(本诉三原告)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、、陈**、于*(反诉三被告)和本诉三原告韩**、韩*、韩*分别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本诉三原告王**、陈**、于*与反诉三原告韩**、韩*、韩*的申请撤诉理由得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本诉原告王**、陈**、于*和反诉三原告韩**、韩*、韩*撤回起诉。

本诉案件受理费500.00元,减半收取250.00元由本诉三原告负担;特快专递费216元,由本诉三原告负担。反诉案件受理费500.00元,减半收取250.00元由反诉三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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