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**与崔**、杨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刘**与被告崔**、杨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刘**诉称,2014年7月17日原告在德惠市金钻歌厅二楼和唐**发生口角,后原告被二被告打伤。原告受伤后,被送往德**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,经诊断:头部外伤,。花医疗费3825.46元。原告的其他损失有:误工工资400元、护理费217.18元,伙食补助费200元,交通费500元,共计5142.64元。经派出所调解二被告拒绝赔偿。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142.64元,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,属被告不明确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刘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0元,返还原告,邮寄送达费108元,返还原告36元,由原告负担72元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