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韩**、韩*、韩*诉被告曹**、于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韩**、韩*、韩*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韩**、韩*、韩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.00元,减半收取250.00元由三原告负担;特快专递费180.00元,返还三原告90.00元,剩余90.00元由三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
刘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孙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高**与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李**与杨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金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刘**、张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梁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闵**与冯**健康权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赵**与柏永**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