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韩**、韩*、韩*与曹**、于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韩**、韩*、韩*诉被告曹**、于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韩**、韩*、韩*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韩**、韩*、韩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0.00元,减半收取250.00元由三原告负担;特快专递费180.00元,返还三原告90.00元,剩余90.00元由三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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