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*与杨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*与被告杨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李**诉称,2014年2月14日21时许,二被告与其朋友刘**等在德惠百姓超市楼上玩游戏时,与原告发生争执,原告不敢得罪二被告,便趁机下楼准备离开,但二被告等人将原告强行挡住,并对原告等人殴打,二被告等人用刀将原告扎伤。原告在德**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,诊断为:开放性胸外伤、血气胸。后原告经法医鉴定为轻伤。此次伤害给原告造成各项提失8244.4元。上述费用经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,二被告拒绝给付。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244.4元,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,属被告不明确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李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82元,返还原告,邮寄送达费108元,返还原告元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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