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,是在自愿的前提下,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,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70元,减半收取28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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