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丛**与被告郭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丛**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准予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丛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.00元,返还原告250.00元,原告自行负担250.00元。邮寄送达费72.00元,返还原告36.00元,原告自行负担36.00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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