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佟**与被告陈*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
原告佟**诉称,2015年8月12日晚,原告在明珠广场处看广场舞,被被告陈**驾驶的四轮自行车相撞,原告起诉,要求被告陈**及四轮自行车经营者王**赔偿经济损失2121.35元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佟希方起诉,被告不明,应将被告陈**的监护人陈**、金**列为被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驳回原告佟希方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.00元,返还原告500.00元,邮寄费108.00元,返还原告108.00元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裁判日期
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