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佟希方与陈*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佟**与被告陈*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佟**诉称,2015年8月12日晚,原告在明珠广场处看广场舞,被被告陈**驾驶的四轮自行车相撞,原告起诉,要求被告陈**及四轮自行车经营者王**赔偿经济损失2121.35元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佟希方起诉,被告不明,应将被告陈**的监护人陈**、金**列为被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佟希方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0.00元,返还原告500.00元,邮寄费108.00元,返还原告108.00元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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