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**与高**、郜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诉被告高金帅、郜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。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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