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侯**诉被告初**、吴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侯**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侯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790元,减半收取1395元,由原告侯**自行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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