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红诉被告于**、高汪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红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60元(原告已预交)减半收取为30元,由原告李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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