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朱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(2014)南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朱**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上诉人朱*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准许上诉人朱*印撤回上诉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.00元,减半收取为744.00元由上诉人朱**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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