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朱**与高爱国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朱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(2014)南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朱**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上诉人朱*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朱*印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.00元,减半收取为744.00元由上诉人朱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