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**诉被告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一局、马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被告马**涉嫌刑事犯罪,无法进行审判程序,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。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孙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22.5元,减半收取211.25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