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诉被告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应当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李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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