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孙*山诉被告孙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赵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,原告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孙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.00元,减半收取25.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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