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慈诉被告乔**、乔**、付*、付**、盘**郭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,而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。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杨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87.5元,减半收取93.75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