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毛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(2014)吉农民初字第472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审理过程中,于2015年1月4日向上诉人毛*送达了开庭传票,通知其2015年1月19日8点30分到本院17号法庭参加庭审。经传票传唤,上诉人毛*无正当理由未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本案按上诉人毛*撤回上诉处理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50.00元,由上诉人毛亮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