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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李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(2015)榆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李*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上诉人李*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李*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50.00元减半收为25.00元由上诉人李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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