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李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(2015)榆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李*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上诉人李*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准许上诉人李*撤回上诉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50.00元减半收为25.00元由上诉人李*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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