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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冷**与被告史万*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冷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冷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,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,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50元,由原告冷某某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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