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冷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冷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,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,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0元,由原告冷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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