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荣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(2015)九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荣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本案按上诉人荣**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由上诉人荣泽华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
张**与张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李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姚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*与被告陈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武*玉诉被告董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韩迎春与杨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长春市**限责任公司与张*、长春公共**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尚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蔡**与张**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赵**等与张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