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荣**与姜**、夏文举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荣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(2015)九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荣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本案按上诉人荣**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由上诉人荣泽华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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