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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**等与张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赵**、蔡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(2014)榆民初字第408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审理过程中,于2015年5月6日向上诉人赵**送达了开庭传票,通知其2015年5月25日10点30分到本院15号法庭参加庭审。经传票传唤,上诉人赵**无正当理由未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本案按上诉人赵**撤回上诉处理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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