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谭**与被上诉人左**、原审被告任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定于2015年3月4日上午10时在十七号法庭开庭,上诉人谭**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上诉人谭**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,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本案按上诉人谭**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50.00元,由上诉人谭**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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