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谭**与左**、任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谭**与被上诉人左**、原审被告任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定于2015年3月4日上午10时在十七号法庭开庭,上诉人谭**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上诉人谭**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,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本案按上诉人谭**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50.00元,由上诉人谭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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