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姚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姚*因与被上诉人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(2015)双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向上诉人姚*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,通知其于2015年7月9日前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。上诉人姚*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、第一百七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〉的通知》第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本案按上诉人姚*撤回上诉处理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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