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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、赵*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与被告朝**有限公司、赵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。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705元,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刘*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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