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牛*诉被告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牛*以与王*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请求撤回对王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牛*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,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牛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,由牛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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