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娄*、王*、娄*甲、辛*、娄*乙诉被告娄*丙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*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。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娄*、王*、娄*甲、辛*、娄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,邮寄送达费3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
党某诉王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朱*与被告刘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与孙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某诉王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夏*诉方*甲、方*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牛*与王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、孙某某、张某某、张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
原告徐**与被告赵**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
原告冷**与被告史万*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