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娄*、王*、娄*甲、辛*、娄*乙与娄*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娄*、王*、娄*甲、辛*、娄*乙诉被告娄*丙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*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。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娄*、王*、娄*甲、辛*、娄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,邮寄送达费3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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