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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徐**与被告赵**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徐**与被告赵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徐**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徐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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