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徐**与被告赵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徐**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徐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
刘某诉王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牛*与王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娄*、王*、娄*甲、辛*、娄*乙与娄*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、孙某某、张某某、张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
原告冷**与被告史万*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张**与张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李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姚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荣**与姜**、夏文举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韩迎春与杨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