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王**与被上诉人尚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上诉人王**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(2015)宽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王**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本案按上诉人王**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由上诉人王**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
张**与张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李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姚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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