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何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(2014)宽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上诉人何**的委托代理人崔**,被上诉人杨洪涛到庭参加诉讼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(2014)宽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;
二、本案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何**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