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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**与杨洪涛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何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(2014)宽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上诉人何**的委托代理人崔**,被上诉人杨洪涛到庭参加诉讼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(2014)宽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;

二、本案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何**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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