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原告武*玉诉被告董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武**、侯**与被告董**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武**、侯**诉称:2015年3月15日下午3时许,二原告之子武**在户外玩耍时,掉进被告董**、李**建造并随意弃管的粪井内,不幸溺水死亡,被告未对粪井设置防护设施,并随意弃管,存在重大过错,且该过错与武**溺水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,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296,753元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2015年3月15日武昊东溺亡后,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,现武昊东尸体存于殡仪馆,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武**、侯**的起诉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朝阳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