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*与范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诉被告范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,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。原告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王*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