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姜**、赵**与孙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姜**、赵**与被告孙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姜**、赵**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准予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姜**、赵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0.00元,返还原告250.00元,由原告负担250.00元;邮寄费72.00元,返还原告36.00元,由原告负担36.00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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