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姜**、赵**与被告孙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姜**、赵**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准予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姜**、赵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.00元,返还原告250.00元,由原告负担250.00元;邮寄费72.00元,返还原告36.00元,由原告负担36.00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
田**与王*、唐*、长春创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*与于**、高汪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侯**与初**、吴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*与高**、郜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佟希方与陈*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亚洲与吕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佟**与崔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郑**与王**、梁**、蔡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丛**与郭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