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庆诉被告高金帅、郜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。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
门玉秋与长春市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*与邓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于**、高汪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吉林省**有限公司与尼康映**限公司、张**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贾**与郑广东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姜**、赵**与孙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佟希方与陈*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亚洲与吕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田**与王*、唐*、长春创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侯**与初**、吴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