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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忠金与孙*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未忠金诉被告孙*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未忠金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未忠金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0.00元,减半收取250.00元由原告负担;特快专递费108.00元,返还原告54.00元,剩余54.00元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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