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未忠金诉被告孙*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未忠金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未忠金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.00元,减半收取250.00元由原告负担;特快专递费108.00元,返还原告54.00元,剩余54.00元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
唐*与丁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邴**与唐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贾**与秋桂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曲**与潘恒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朱**与吴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周**与赵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蔡**与高**、贾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某某与德**九中学、张**、张**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*与崔**、杨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程**与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