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朱**与吴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朱**与被告吴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本院定于2015年6月3日开庭审理,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748元,返还原告374元,由原告负担374元,邮寄费72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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