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朱**与被告吴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本院定于2015年6月3日开庭审理,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748元,返还原告374元,由原告负担374元,邮寄费72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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