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高**、董桂学与被告孙*、孙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,依法应予支持。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高**、董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.00元,返还原告250.00元,由原告负担250.00元,邮寄费108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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