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利诉被告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,由原告承担250元。返还原告250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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