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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**与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利诉被告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,由原告承担250元。返还原告250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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